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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创意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办法(2018年修订版)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树立典型、奖励先进,根据《同济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我院正式注册在校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 奖学金类别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济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含校外冠名奖学金)的评审。

同一评奖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同济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含校外冠名奖学金)不可兼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三条 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诚实守信,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积极进取,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参评学年考核中无不及格课程;

(3)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尊重师长,友爱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注重个人及宿舍环境卫生;

(5)原则上,参评学年中每个学期的选修课程不少于18学分。

2、具体申请条件

按照《同济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济大学上海市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济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同济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具体见《同济大学学生手册》。

3、在参加评奖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评奖:

(1)参评学年中各门课程的平均绩点低于3.5;

(2)参评学年中“形势与政策”课程成绩未达到良;

(3)评奖时在违纪处分期内;

(4)其他经学生处认定不能参加评奖的情况。

4、有下列情况之一,在评定奖优秀学生奖学金时降低一个等级:

(1)参评学年中受过通报批评;

(2)参评学年中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同济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3)其他经学院认定需降低一个等级的情况。

 

第四条 名额分配

评审名额及分配原则根据当年学校的相关政策具体制定。

 

第五条 评审规则

1、奖学金的评审以学习成绩为基础,并同时考察学生在思想道德品质、学术研究、设计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竞赛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

2、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根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论文发表,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文体竞赛获奖,设计竞赛获奖,专利发表以及学生工作、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方面的奖励加分情况,确定学生的综合成绩排名。

综合成绩 = 学习成绩 + 奖励加分

3、学习成绩以学校本科生院提供的基础信息为准,按照评奖学年的平均课程成绩(绩点)换算为百分制,即:学习成绩=(绩点×100)/5

4、奖励加分按照奖励加分标准计算,奖励加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2分。

5、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以综合成绩排名为依据,按照学校下达的奖学金名额,结合学生的申请意愿,统筹考虑年级、专业方向的比例等因素,确定各项奖学金的获奖名单。

6、在综合排名同等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在思想道德品质、社会工作、志愿者服务、社会实践等方面突出的学生。

7、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各类奖学金进行评定。在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 奖励加分标准

奖学金的奖励加分成果分为以下5种类型,由评审委员会认定后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加分的核算,奖励加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2.5分。奖励加分只计算评奖学年所获得的成果。

1、学术创新、学科竞赛、社会实践与文体竞赛获奖加分

 

学校竞赛

上海市竞赛

全国(国际)竞赛

一等奖

0.5

1.0

1.5

二等奖

0.25

0.5

1.0

三等奖

0.125

0.25

0.5

 

2、设计竞赛获奖加分

​      一类竞赛

○由国际顶尖设计协会、设计创新机构举办的国际知名设计竞赛。

○由国家部委、国家级协会(学会)主办的设计竞赛;

○由教育部教指委主办的设计竞赛;

○由教育部教指委、国家级协会(学会)与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等联合主办的设计竞赛;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1.5

1

0.5

 

​       二类竞赛

○由教育部教指委、国家级协会(学会)的分委员会主办的设计竞赛;

○由省部级协会(学会)主办的设计竞赛;

○由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国家部委下属司局主办的设计竞赛;

○由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国家部委下属司局与高校、企业、协会(学会)联合主办的设计竞赛;

○由国际设计协会举办的一般性国际设计竞赛;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1

0.5

0.25

 

      三类竞赛

○由高校、企业、社团组织、设计机构、社会组织主办的设计竞赛。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0.5

0.25

0.125

 

 

各类竞赛加分说明:

1.加分人数:各项竞赛的加分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

2.分值分配:获奖者的加分分值按获奖证书上所列排名依次递减50%。

3.特殊情况处理:若是不分先后排序的集体获奖项目,由获奖者平均分配分值。

若是奖项不设获奖等级,按照该类奖项的最高分值计算。

若奖项设特等奖,则特等奖按一等奖计算分值,并以此类推。

其它特殊情况由评审委员会酌情处理。

 

3、在本专业刊物发表学术论文,A类核心期刊论文 加1.5分,B类核心期刊论文加1分,一般期刊论文加0.5分。

加分说明:加分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加分分值按论文作者排名依次递减50%。

 

4、作为申请人拥有专利证书:拥有发明专利证书加1.5分,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1分,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0.5分;申请发明专利的,并拥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加0.5分。

加分说明:加分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加分分值按专利证书上所列排名依次递减50%。

 

5、学生工作、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三项总分累计不超过0.5)

(1)学生工作=Σ(岗位分×考评系数)(加分累计不超过0.25)

各类社会工作岗位分:党支部书记加0.25分、副支部书记加0.125分、支部委员/党小组长加0.1分;院学生代表委员会主席加0.25分、院学生代表委员会委员加0.125分;(校院)学生会主席加0.25分、(校院)学生会副主席和部长加0.125分、(校院)学生会组处长加0.1分、社团负责人加0.125分;团支部书记和班长加0.25分、团支部副书记和副班长加0.125分、其他班委加0.1分。

考评系数:优(岗位分×100%),良(岗位分×80%),合格(岗位分×50%),不合格(岗位分×0~30%)

(2)社会实践(加分累计不超过0.25)

参加学校组织的寒暑假社会实践项目立项并结题加0.1分,项目负责人加0.125分;参加学校组织的假日小型社会实践项目立项并结题加0.05分,项目负责人加0.075分。社会实践获奖团队按获奖计算加分,此项不重复计分。

(3)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加分累计不超过0.25)

参加义务献血加0.1分;

志愿者积分达十分加0.1分,志愿者积分15分及以上加0.15分,志愿者积分二十分及以上加0.2分,获得同济大学优秀志愿者加0.25分。若参与志愿服务或公益活动领取了除工作餐和交通补贴以外的酬金,则视为工作人员的有偿服务,不获得志愿服务的奖励加分。

志愿者计分核算办法参见核算办法参见《设计创意学院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七条 负面清单

专教卫生与安全检查不合格当周值日生第一次学院内部通报批评,第二次扣0.125分;

宿舍卫生与安全检查不合格者第一次学院内部通报批评,第二次扣0.125分;参评学年中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同济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在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时降低一个等级。

 

第八条 评审流程

1、学院通过学院学生网等途径向学生发布奖学金评审通知。

2、申请学生本人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资料(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及奖励加分中各类证明材料)提交给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3、根据学校同一评奖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同济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含校外冠名奖学金)不可兼得的规定,学生在申请时最多可选取三项奖学金进行申请。

4、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按照学习成绩与奖励加分相结合进行综合成绩认定,以综合成绩排名为依据,按照学校下达的奖学金名额,结合学生的申请意愿,统筹考虑年级、专业方向的比例等因素,初步确定各项奖学金的获奖名单。

5、学院将奖学金初审名单公示3-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报学校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终审,终审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名单5个个工作如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6、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初审名单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九条  评审组织

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专业老师、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分管副书记任评审委员会组长。

 

第十条  其它

1、本办法经设计创意学院院务会会议讨论通过,自2018年3月起实行,如后续有修订,以评奖学年修订的最新版本为准。

2、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奖学金评定办法按照《同济大学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设计创意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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