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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2019年毕业生 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通知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 19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做好同济大学2019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申报通知如下:

一、 申请条件:

1、同济大学2019届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签约到中西部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二、 申请时间:

申请材料报送时间:2019年11月15日——11月30日。

三、报送材料:

1、毕业生本人填写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两份);

3、就业证明(两份)

4、单位二次分配者,需递交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两份);

5、学生本人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流程:

毕业生个人提交申报材料至学院学院审查材料,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后盖章学院收齐所辖学生所有申报材料后统一交至学校学生事务中心学校学生事务中心审查盖章统一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须真实、准确、完整、详实;

2、对存在“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3、获批毕业生的补偿代偿资金将会在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4、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可在收到代偿资金后自行赴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结清;

5、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6、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件:

 附件1:《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 19号) 

附件2:《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 19号)附8: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附件3:《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4:《就业证明》

附件5:《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岑老师(学校)、张老师(学院)

电话:65983932(学校)、65981055(学院) 

地址:四平路校区瑞安楼304室(学校)、设创学院IS101(学院)

 

 同济大学学生事务中心

同济大学设计创意学院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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